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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条件的通知

2020-03-10

       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本市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京司发[2020]7号)通知要求,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及稳增长促经济的工作部署,引导行业走规模化发展道路,经局党委同意并报司法部,市司法局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条件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条件暂时不变。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要求由100万调整为30万,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要求由2000万调整为1000万,外地律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律所同城分所设立资金要求由50万调整为30万,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详见下表:


组织形式

调整资金要求

个人律师事务所

不变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30

特普律师事务所

1000

外地律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律所同城分所

30


2.律所变更组织形式、章程、合伙协议等业务涉及资金的事项可对照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资金条件暂停执行。其他审查条件、程序不变。


二、施行时间:

本次调整内容自2020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咨询电话:

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项工作咨询电话:89150405

西城区司法局:83975227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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