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区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西城区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为圆满完成试点工作,请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认真学习上述两个通知的内容,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上报材料请在11月20日前交西城区律师协会。
附件:
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人:陈晓鹏 电话:83493611
西城区律师协会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0〕53号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既是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律师专业化水平,促进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准确把握试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安排。坚持全面统筹、试点先行,逐步形成导向明确、标准科学、程序规范、运行有效,与本市律师工作实际相适应的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
(二)试点区域。结合本市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律师资源区域分布和律师专业化分工情况,先在西城区、石景山区开展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至全市十六个区。
(三)试行领域。先在司法部规定的专业领域开展,逐步积累经验、科学分类,拓展并覆盖至律师业务全领域。
(四)先统后分。市律师协会先期统筹,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区律师协会承接本区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形成市律师协会监督指导、区律师协会具体操作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审慎开展试点工作
(一)严格把好申报关。律师、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对照《实施办法》确定的参评条件,实事求是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申报律师符合参评条件。
(二)严格把好审核关。区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要坚持原则,确定专人,严格对照参评条件认真审核,按规定公示律师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把好组建关。市律师协会要遴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业务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人员组建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考核评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四)严格把好评审关。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考核评审,确保评审过程高效、严谨、规范,评价结果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涉及律师的切身利益,关乎行业发展。市律师协会、试点区要提高站位,坚持首善标准,充分认识重要性、必要性,不断健全评价标准、完善评价方式、严密评价程序,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稳妥推进。试点过程中,要坚持边推进、边探索、边研究、边完善,密切跟踪了解工作进展及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律师协会要抓紧建立网上申报、审核程序,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健全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要及时公布专业律师名单,为有关单位、个人选聘律师等提供参考。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鼓励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名片等方式宣传律师专业特长。
(四)加强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宣传试点经验、做法和成效,为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引导律师理解、支持、参与试点工作,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健康开展并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
1-1.北京市专业律师水平评价申报表
1-2.承诺书
1-3.区专业律师申报汇总表
1-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1-5.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8日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引导和促进本市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和《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激励引导律师职业发展、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的重要举措。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律师工作规律,着眼促进律师队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逐步形成导向明确、标准科学、程序规范、试点先行、运行有效,与本市律师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
第三条 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德才兼备,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坚持分类试点、分步推进,坚持科学公正、突出实绩,坚持动态激励、择优评定的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符合律师职业特点和律师专业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区域先行试点、专业以点带面、逐步全市推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由市律师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组建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律师通过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的,方可获得专业水平证书。
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证书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加盖市律师协会印章。
第六条 本市专业律师水平评价范围暂定为刑事、婚姻家庭、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专业。
市律师协会视情逐步覆盖至其他律师业务领域。
专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由市律师协会制定,通过考核评审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第七条 专业律师水平评价不作名额限制。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不与律师转所、执业挂钩。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参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为专业律师:
(一)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律师职责使命。
(二)诚实守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均称职。
(三)执业年限。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法学教育(研究)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法学教育(研究)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当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或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的边远地区法律援助项目的律师,其从事法律援助项目的时间应当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四)执业能力。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业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二)因被投诉在接受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期间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本市参评律师的专业水平。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市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主管副会长担任;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仲裁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将委员名单及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社会和法律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且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具有10年以上法学工作教学、科研或法律实务经历,在律师行业或相关行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若干委员组成,统筹考虑评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
市律师协会要健全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程序,适时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动态调整。
参加考核评审的委员为单数,一般为7人,市律师协会按工作程序确定评审组组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行政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等次的;
(四)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参评律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评审委员会主任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委派其他评审委员参加考核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专业律师评价按照律师申报、律师事务所推荐、资格审核、考核评审、公示发证的程序进行。
市律师协会在其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表格、材料。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相关材料。
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同意申报并经区律师协会审核后上报市律师协会。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区律师协会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律师应当在限定期限内补办,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市律师协会应当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应当及时将律师名单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公示7日;对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律师对不符合参评条件有异议的,有权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公告参评律师的姓名、单位、评审时间和评审地点。
第十八条 参评律师申报专业律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和区律师协会公章的《北京市专业律师水平评价申报表》;
(二)本人签名的承诺书;
(三)专业水平评价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市律师协会确定)。
第十九条 专业水平评价实行书面评审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参评律师现场答辩。
市律师协会要本着简洁、实用的原则,不断优化考核评审方式,科学、客观评价律师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 书面评审采用查看资料、委员评分、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执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二十一条 书面评审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标准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审委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汇总平均得分6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审成绩,由市律师协会公示7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律师协会向通过考核评审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形成的资料,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开展专业律师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情枉法,不得私自泄露与考核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评审委员对参与评审、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委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评律师,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处理。
违纪违规情况记入律师执业档案、纳入律师诚信平台。
第二十七条 专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证书,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二)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
(三)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审条件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 对已评为专业律师的,市律师协会每3年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其专业水平评价结果采取答辩评审等方式进行考评,不再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参评律师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加专业评审,在提交材料、参加评审等阶段存在弄虚作假、不如实承诺填报相关信息等违规行为的,撤销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公告。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考核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不断健全完善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制度机制,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 参评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参评律师。
第三十二条 专业律师名单应当在市、区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
第三十四条 注销已有专业律师证书的,由律师本人通过原申报程序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注销申请。
市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在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业年限”,是指参评律师申报时在申报专业已连续执业的年限。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参评专业律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参评专业律师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北京市专业律师水平评价申报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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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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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证件照 (2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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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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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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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业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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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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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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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类别 |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
申报专业领域 (不超过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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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教 育 情 况 |
起止 |
毕业院校 |
专业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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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业 务 经 历 |
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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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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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任职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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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业水平自我评价 |
(从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1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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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律师事务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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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律师协会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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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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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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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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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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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承 诺 书
我是 ,系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申报 专业水平评价。
本人承诺符合专业律师参评条件,提交的所有评审材料(包括学历、奖励证书及论文、业绩证明等)均真实有效。
如提供虚假、失实材料,本人自愿三年内停止申报专业水平评价,并接受律师协会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2份,一份连同申报材料上报,一份单位留存)
附件1-3
区专业律师申报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执业证号 |
最高学历 |
连续执业年限 |
执业 类别 |
所在律所 |
申报专业领域 |
考评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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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区律师协会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说明:
1.“执业类别”栏选择填写“专职、兼职、公职、公司”;
2.“申报专业领域”栏填“刑事、婚姻家庭、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
3.“考评得分”由市律师协会填写。
附件1-4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司发通﹝2017﹞33号
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试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要在调研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4月30日前报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30日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
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现就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广大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党对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律师执业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律师专业领域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注重评价实效。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主要内容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专业评定专业律师,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一)专业领域
选择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二)参评条件
1.政治表现。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诚信状况。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3.执业年限。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4.执业能力。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
(三)评定机构和工作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没有设立律师协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律师协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律师以及委托人的意见,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申报。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评审。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律师执业档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可以量化积分考评。评审过程中,要着重考察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公示。评审通过,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四)评定结果运用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评定律师专业水平等级。
三、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评价指标。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本方案在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4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
附件1-5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司发通〔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各试点地区探索完善了配套制度措施,培育了一批评审工作力量,评选出一批专业律师,为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试点的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方法、评价程序和配套措施,努力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快各项准备工作,在2019年8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辖区范围内进行,也可以选择部分律师资源较为丰富、律师专业化分工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试点方案》相关要求,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在《试点方案》确定的9个专业领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专业方向,更精准评价申请人在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特长。
(二)创新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这个关键因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律师专业能力水平。要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挑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专业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在评价过程中要重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相应专业领域优秀律师的作用。制定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委员评价能力建设,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要不断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合理设置评价流程。坚持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广泛听取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视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适当精简申报材料、证明事项,优化申报、评审、颁证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开展专业能力考核,也可以指导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为增强广大律师的荣誉感,专业律师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利用大数据手段了解律师政治表现、诚信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三)健全激励措施。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发挥专业律师作用相衔接。各地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律师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公开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为有关单位、个人选聘律师等提供参考。鼓励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名片等方式宣传专业律师的专业特长。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引进专业律师,推进专业化建设。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律师人才培训、培养相衔接。根据律师专业化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专业律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专业律师活动相衔接,激励广大律师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涉及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精心动员部署,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统筹谋划,稳妥推进。各地要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律师执业特点和律师专业化需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实施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和各项配套措施,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等。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从事试点工作,加强相关技能培训,确保广大干部尽快熟悉试点工作政策规定,掌握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边推进、边探索、边研究、边完善,密切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与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搞好政策解读,宣传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试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影响力,为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针对广大律师关心的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部的工作部署要求上来,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各地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6月30日前报司法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司法部
2019年3月14日
附件2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司法局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城区、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近期,市司法局印发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市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工作程序(试行)》及刑事、婚姻家庭、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九个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现将市司法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转发,将《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工作程序(试行)》及九个专业水平评价指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律师协会报告。
附:2-1.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附件1)
2-2. 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工作程序(试行)
2-3. 刑事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2-4. 婚姻家庭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2-5. 公司法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2-6. 金融证券保险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2-7. 建筑房地产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2-8. 知识产权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2-9. 劳动法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2-10. 涉外法律服务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2-11. 行政法专业水平评价指标(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2-2
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工作程序。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律师专业水平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相关标准和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参评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考核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
(二)突出实绩;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择优和德才兼备。
第四条 试点期间,评审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统筹组建。
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考核评审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按试行业务领域统筹组建。
第六条 组建评审委员会时,应当明确开展专业水平评审的专业、委员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常设,任期与律师协会任期同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建或动态调整。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承担。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市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主管副会长担任;委员由遴选的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仲裁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年龄、专业、学历、职级、行业(单位)分布等因素。
原则上,每个行业(单位)推荐人选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入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社会和法律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身体健康,有参加考核评审的时间和精力,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且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具有10年以上法学教学、科研或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在律师行业或相关行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律师由区律师协会推荐)或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推荐,并填写《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推荐表》(见附件2-1),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市律师协会遴选,最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 评审组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组代表评审委员会履行日常考核评审职责。
评审组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委员5名。每个评审组组成人员中应有1名司法行政机关人员、1名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
组长原则上由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组成人员须在考核评审会议召开前,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从评审委员会委员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随机抽取,形成评审组名单。评审组名单不对外公布。
评审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考核评审会议的,或因回避不能参加考核评审的,按相关程序及时补充调整。
第十六条 参与考核评审的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评审组成员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书面考核评审
第十七条 书面考核评审采用查看资料、委员评分、集体评议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执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十八条 书面考核评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评审时,先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部门报告本次参加考核评审人员情况,而后按照评分标准对每个参评人员的材料给出评分。
书面考核评审实行量化积分,满分为100分。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审委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汇总平均得分6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
第六章 现场答辩
第十九条 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上的,通过现场答辩的方式确定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每个人答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答辩人应当现场提供能够证明律师专业能力的5本案卷,供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二条 现场答辩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其中个人陈述15分、材料审核30分、专业答辩35分、案卷抽样评估20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未出席考核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委托评分。
第七章 评审结果的确定与公示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审会议或现场答辩后应当通过集体评议确定评审结果,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审会议和现场答辩都应做好记录,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归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评分结果等。
评审组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填写评审表及评审结论,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签署评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对评审结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一)准时参加考核评审会议和现场答辩,并按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审组委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评审、讨论情况;
(三)不准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徇私、放宽评审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五)评审委员在涉及评审其近亲属或直接关系人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利用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 市律师协会对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随机抽查,受理举报并负责核查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经费参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由市律师协会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资格取消或增补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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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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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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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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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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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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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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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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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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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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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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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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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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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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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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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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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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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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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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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 誉 称 号 |
部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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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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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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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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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何种 学术团体 |
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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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业 绩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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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推荐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北京市 律师 协会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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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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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业水平评审表
编号:
参评律师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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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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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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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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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情 况 |
评审组每个人打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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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一 |
评委二 |
评委三 |
评委四 |
评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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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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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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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后的总分: 分;其他人平均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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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议 组 意 见 及 签 名 |
评议意见:
评议结果:□合格 □不合格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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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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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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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业水平考核所需材料说明
一、说明
1.为减轻申请人负担,考核所需材料复印件只需提供能够证明律师本人工作的相关文书页的复印件即可。
2.为方便查看评审,请列出证明材料复印件清单。
二、材料要求
1.诉讼案件,提供起诉状、答辩状(如有)、代理意见(如有)、判决书等相关文书页复印件。
2.非诉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包括审查意见、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服务协议、登记机构或公开查询材料、公司设立业务、公司资本/股权变更业务、公司治理业务、公司解散清算及破产业务相关材料复印件。
3.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提供包括项目报告书、法律意见书、FTO分析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仲裁案件,提供包括仲裁申请书、裁决书相关文书页复印件。
5.调解案件,提供包括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相关文书页复印件。
6.行政复议案件,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委托代理协议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文书页复印件。
7.担任党委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含专项法律服务)复印件。
8.连续执业规定的年限内,相关专业领域从事过审判事务、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 提供包括判决书、裁决书、起诉书、法律意见书、立法建议书、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9.担任相关专业团队牵头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原件。
10.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者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学术论文,提供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复印件。
11.公开出版发行公司法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 (独著或主要合著),提供著作或译著封面及目录复印件。
12. 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相专业委员会委员或有关职务的,有证书的提供复印件,无证书的自行制作说明提供原件。
1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相关专业领域成员的,自行制作说明提供原件。
14.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5.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网网页截图复印件。
16.获得与相关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提供表彰证书复印件或公开材料。
17.取得国家颁发或者认可的参评专业资质的,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18.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专业能力的证明文件,提供相关复印件。
19.答辩现场提供能够证明律师专业能力的5本案卷。
律师专业水平现场答辩评分标准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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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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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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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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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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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审要素 |
个人陈述 |
材料审核 |
专业答辩 |
案卷抽样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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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
15分 |
30分 |
35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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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评 审 要 点 |
1.陈述主题鲜明,仪表端庄,装扮得体,举止有度。 2.语言表达流畅,个人陈述客观真实,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3.对律师职业认识准确,对本人的专业水平定位客观。 4.行为举止符合律师职业特点和行为规范。 5.时间把握恰当。 |
1.证明材料目录清晰,目录与证明材料复印件有序对应。 2.证明材料复印件客观、真实。 3.证明材料复印件数量达到进入参加答辩评审的要求。 4.证明材料复印件页面整洁清晰。 5.证明材料客观反映本人的律师专业水平。 |
1.反应应变能力:临场保持稳定,思维反应敏捷,回答用词准确恰当,有分寸;抓住实质,分析透彻。 2.逻辑思想能力:术语准确,概念清楚,思维清晰,逻辑严谨,层次分明,针对问题及时应答,回答流畅,正确有条理,有一定的说明力。 3.组织协调能力:对事物能客观总体考虑,能够注意整体和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4.综合分析能力:能够自圆其说,注重从宏观和微观统筹考虑问题。 5.时间把握恰当。 |
1.案卷材料真实。 2.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与目录对应。 3.严格按照收案程序、规定办理案件。 4.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等撰写规范,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5.案卷材料齐全完整,装订立卷规范,卷面整洁。 6.体现律师本人勤勉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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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标准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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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9-12 |
5-8 |
1-4 |
25-30 |
15-25 |
6-14 |
1-5 |
26-35 |
16-25 |
6-15 |
1-5 |
15-20 |
10-15 |
6-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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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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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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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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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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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日期 |
年 月 日 |
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汇总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单 位 |
行政职务 |
职称 |
学历 |
学位 |
专业领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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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刑事专业水平评价指标
(试行)
第一条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刑事专业律师水平评价。
第二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
第三条 刑事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考核评审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书面考核评审评分按如下标准进行,得分累计计算:
(一)办理刑事案件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75分:
1.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或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每1件计1分。
2.在参评专业律师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的刑事诉讼案件,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计1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与基层人民法院对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1分;案件为中级人民法院或与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2分;案件为高级人民法院或与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3分;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或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计4分。
3.在参评专业律师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本人担任所在律所刑事专业团队牵头律师,所在专业化分工团队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且本人作为团队成员担任辩护律师或主办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的,每1件计5分。
(二)担任有关职务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1.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刑事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每1届计1分;
2.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刑事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每1届计1.5分;
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刑事专业领域成员的,计1.5分。
(三)发表著作文章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10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刊上发表刑事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1分;
2.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刑事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2分;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刑事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3分;
4.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刑事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4分;
5.公开出版发行刑事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主要合著)的,每1部计5分;
6.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1件计4分。
(四)受到奖励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刑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刑事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每1次计1分。
(五)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刑事专业能力的材料,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第五条 经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即可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六条 符合现场答辩条件的参评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
第七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其对刑事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刑事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刑事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第九条 专业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刑事专业素养和刑事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刑事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答辩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 案卷抽样评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谨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评审人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本指标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2-4
婚姻家庭专业水平评价指标
(试行)
第一条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水平评价。
第二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第三条 婚姻家庭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书面考核评审评分按如下标准进行,得分累计计算:
(一)办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75分:
1.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的,每1件计1分。
2.在参评专业律师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非诉讼项目,案件标的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计1分;案件标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计2分;案件标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计4分;案件标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计6分;案件标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计8分;案件标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
3.在参评专业律师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本人担任所在律所婚姻家庭专业团队牵头律师,所在专业化分工团队办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或重大婚姻家庭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且本人作为团队成员担任代理律师或主办律师的,每1件计5分。
(二)担任有关职务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1.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婚姻家庭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每1届计1分;
2.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婚姻家庭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每1届计1.5分;
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婚姻家庭领域成员的,计1.5分。
(三)发表著作文章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10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刊上发表婚姻家庭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1分;
2.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婚姻家庭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2分;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婚姻家庭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3分;
4.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婚姻家庭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4分;
5.公开出版发行婚姻家庭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主要合著)的,每1部计5分;
6.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1件计4分。
(四)受到奖励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婚姻家庭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婚姻家庭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每1次计1分。
(五)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婚姻家庭专业能力的,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第五条 经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即可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六条 符合现场答辩条件的参评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
第七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其对婚姻家庭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婚姻家庭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婚姻家庭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第九条 专业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婚姻家庭专业素养和婚姻家庭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婚姻家庭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答辩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 案卷抽样评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谨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评审人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本指标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2-5
公司法专业水平评价指标
(试行)
第一条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公司法专业律师水平评价。
第二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公司法专业律师。
第三条 公司法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考核审核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书面考核评审评分按如下标准进行,得分累计计算:
(一)办理公司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75分:
1.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或者承办公司诉讼抗诉案件的,每1件计1分。
2.执业前作为公司法务人员经办公司法律事务,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1年计2分;不足6个月的,计1分。
3.在仲裁机构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审理公司争议案件,每1件计2分;担任仲裁员审理公司争议案件,每1件计1分;
4.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公司法诉讼案件,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计1分;适用普通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1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2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计4分。
5.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公司法非诉讼项目,担任一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计3分(不超过6个月的计1分);担任中国500强企业(不包括其对外投资的企业或其子公司)法律顾问满一年的,计6分(不超过6个月的计1分);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不包括其对外投资的企业或其子公司)法律顾问满一年的,计8分(不超过6个月的计1分)。
6.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公司法非诉讼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有标的的,按照每一项目分别计分,项目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计2分;项目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计4分;项目金额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计6分;项目金额50亿元上100亿元以下的,计8分;项目金额100亿元以上的,计10分。
7.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为公司并购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计10分。提供某阶段法律服务的,前期意向阶段(以收购意向书等为凭)计2分;尽职调查阶段(以尽职调查报告为凭)计2分;谈判并撰写并购法律文件阶段(以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为凭)计4分;办理股权变更等后续事宜阶段计2分。
8.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全程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的,计10分;接受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的,计2分;全程参加后续破产程序,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计3分;律师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的,计2分;全程参加后续破产程序,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计3分;独立接受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的,计2分;独立接受委托,协助企业拟定《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协助企业进行和解整顿,拟定《和解整顿方案》的,计4分;独立接受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计2分;独立接受委托,为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计2分。
9.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公司法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8分;受委托参与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公司法专业相关指引的,计10分。
10.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本人担任所在律所公司法专业团队牵头律师,所在专业化分工团队办理公司法诉讼案件或重大公司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且本人作为团队成员担任代理律师或主办律师的,每1件计5分。
(二)担任有关职务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1.现任(曾任)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公司法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每1届计1分;
2.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公司法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每1届计1.5分;
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公司法专业领域成员的,计1.5分;
4.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且在执业年限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的,计2分。
(三)发表著作文章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10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刊上发表公司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1分;
2.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公司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2分;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公司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3分;
4.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公司法专业学术论文,每1篇计4分;
5.公开出版发行公司法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主要合著)的,每1部计5分;
6.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1件计4分。
(四)受到奖励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公司法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公司法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每1次计1分。
(五)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公司法专业能力的,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第五条 经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即可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六条 符合现场答辩条件的参评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
第七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其对公司法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公司法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公司法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第九条 专业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公司法专业素养和公司法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公司法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答辩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 案卷抽样评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谨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评审人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本指标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2-6
金融证券保险专业水平评价指标
(试行)
第一条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水平评价。
第二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
第三条 金融证券保险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书面考核评审评分按如下标准进行,得分累计计算:
(一)办理金融证券保险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75分:
1.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理金融证券保险诉讼案件,或者承办金融证券保险诉讼抗诉案件的,每1件计1分。
2.执业前作为金融证券保险等相关机构法务人员,且经办金融证券保险律事务项目的,每1年计2分。
3.作为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机构审理金融证券保险争议案件的,每1件计2分;担任仲裁员审理金融证券保险争议案件的,每1件计1分。
4.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金融证券保险诉讼案件,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计1分;适用普通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2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计5分。
5.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金融证券保险领域非诉法律服务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型计分:
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4分;担任中国500强企业(不包括其对外投资的企业或其子公司)法律顾问的,1年计6分;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不包括其对外投资的企业或其子公司)法律顾问的,1年计8分。
(2)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有标的的,按照每一项目分别计分:
项目交易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计6分;项目交易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计8分;项目交易金额人民币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计10分;项目交易金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计12分;项目交易金额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计14分。
(3)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没有项目标的或标的不明的,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银行领域:起草或修改银行各类标准文本的,计4分;对财务公司原有资产及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及梳理,并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以协助完善及确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设立外资银行的相关要求的,计5分;为一家外资独资银行的改制方案、方式、治理结构安排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可行性论证及法律意见的,计5分;在外资银行设立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的准入要求,起草及协助财务公司准备所有报审文件,负责审核、修改有关报批材料的,计5分;受委托进行融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并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签字律师的,计5分;协助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银行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计5分。
证券领域: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计3分;完成境内A股(包括首发和再融资)发行上市的,计10分;完成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上市的,计10分;完成新三板挂牌的,计6分;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计10分;完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计8分;完成上市公司反收购设计与服务的,计6分;完成公司债、可转债、次级债、企业债的发行上市的,计8分;完成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计5分;完成企业中期票据发行的,计6分;完成定向增发的,计4分;完成资产证券化的,计6分。
基金领域: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或入会核查法律意见书,成功通过审核的,计5分;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成功通过审核的,计4分;起草、审阅和修改私募基金募集文件、基金合同及备案文件,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完成募集、备案流程的,计5分;受托进行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并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签字律师的,计5分;
信托领域:起草、审阅和修改交易、信托文件和法律意见书的,计5分;受委托进行信托投资尽职调查并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签字律师的,计5分。
票据、期货等领域法律服务比照上述计分标准计分。
6.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8分;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相关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7.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本人担任所在律所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团队牵头律师,所在专业化分工团队办理金融证券保险诉讼案件,或重大金融证券保险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且本人作为团队成员担任代理律师或主办律师的,每1件计5分。
(二)担任有关职务,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1.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每1届计1分;
2.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每1届计1.5分;
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金融证券保险专业领域成员的,计1.5分。
4.担任优化营商环境专家组成员的,计5分。
(三)发表著作文章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10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刊上发表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1分;
2.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2分;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3分;
4.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4分;
5.公开出版发行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主要合著)的,每1部计5分;
6.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1件计4分。
(四)受到奖励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每1次计1分。
(五)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能力的,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第五条 经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即可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六条 符合现场答辩条件的参评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
第七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其对金融证券保险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金融证券保险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金融证券保险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第九条 专业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金融证券保险专业素养和金融证券保险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金融证券保险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答辩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 案卷抽样评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谨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评审人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本指标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2-7
建筑房地产专业水平评价指标
(试行)
第一条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水平评价。
第二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第三条 建筑房地产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书面考核评审评分按如下标准进行,得分累计计算:
(一)办理建筑房地产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75分:
1.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理建筑房地产诉讼案件,或者承办建筑房地产诉讼抗诉案件的,每1件计1分。
2.执业前作为建筑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企业法务人员经办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项目的,每1年计2分。
3.作为首席(独任)仲裁员在仲裁机构审理建筑房地产案件的,每1件计2分;担任仲裁员审理建筑房地产争议仲裁案件的,每1件计1分。
4.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建筑房地产诉讼案件,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计3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执行程序等其他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计8分。
5.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建筑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仲裁程序的,计8分;依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计5分。
6.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为建设工程、房地产企业提供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相关(区别于公司法、劳动法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其中为一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1年计6分(不满6个月计1分);为中国500强提供法律服务的,计8分(不满6个月计1分);为世界500强提供法律服务的,计10分(不满6个月计1分)。
7.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为建设工程、房地产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相关(区别于公司法、劳动法等)专项法律服务,其中为一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计8分;为中国500强提供法律服务的,计10分;为世界500强提供法律服务的,计12分。
8.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本人担任所在律所建筑房地产专业团队牵头律师,所在专业化分工团队办理诉讼案件或重大建筑房地产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且本人作为团队成员担任代理律师或主办律师的,每1件计5分。
(二)担任有关职务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1.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每1届计1分;
2.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每1届计1.5分;
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建筑房地产专业领域成员的,计1.5分。
(三)发表著作文章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10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刊上发表建筑房地产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1分;
2.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建筑房地产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2分;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建筑房地产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3分;
4.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建筑房地产专业学术论文的,1篇计4分;
5.公开出版发行建筑房地产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主要合著)的,每1部计5分;
6.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1件计4分。
(四)受到奖励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建筑房地产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建筑房地产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每1次计1分。
(五)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能力的,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第五条 经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即可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六条 符合现场答辩条件的参评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
第七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其对建筑房地产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建筑房地产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建筑房地产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第九条 专业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建筑房地产专业素养和建筑房地产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建筑房地产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答辩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 案卷抽样评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谨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评审人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本指标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2-8
知识产权专业水平评价指标
(试行)
第一条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水平评价。
第二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书面考核评审评分按如下标准进行,得分累计计算:
(一)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75分:
1.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者承办知识产权诉讼抗诉案件的,每1件计1分。
2.执业前作为法务人员经办知识产权律事务项目的,每1年计2分。
3.作为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机构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每1件计2分;担任仲裁员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每1件计1分。
4.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的,计5分。
5.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计1分;适用普通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2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计5分。
6.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非诉讼案件,代理商标申请,计1分;著作权登记申请,计1分。代理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计3分,发明计6分。代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为一般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计4分;为中国500强企业、区政府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计6分;为世界500强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政府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计8分。
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项目金额如可量化,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计2分;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计4分;500万元以上的,计8分。项目金额如不可量化且涉及跨界服务,如涉及互联网、金融类服务等,计4分。
7.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本人担任知识产权专业团队牵头律师,所在专业化分工团队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重大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且本人作为团队成员担任代理律师或主办律师的,每1件计5分。
(二)担任有关职务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1.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每1届计1分;
2.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每1届计1.5分;
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知识产权专业领域成员的,计1.5分。
(三)发表著作文章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10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1分;
2.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2分;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3分;
4.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4分;
5.公开出版发行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主要合著)的,每1部计5分;
6.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1个计4分。
(四)受到奖励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每1次计1分。
(五)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第五条 经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即可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六条 符合现场答辩条件的参评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
第七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其对知识产权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知识产权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知识产权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第九条 专业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知识产权专业素养和知识产权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答辩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 案卷抽样评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谨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评审人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本指标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2-9
劳动法专业水平评价指标
(试行)
第一条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劳动法专业律师水平评价。
第二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劳动法专业律师。
第三条 劳动法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书面考核评审评分按如下标准进行,得分累计计算:
(一)办理劳动法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75分:
1.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或者承办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抗诉案件,每1件计1分;
2.执业前作为公司、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务人员经办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每1年计2分;
3.在劳动仲裁机构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每1件计2分;担任其他仲裁员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每1件计1分。
4.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或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一仲裁、诉讼阶段分别计算案件数量,每1件计3分。超过5人或代理因集体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类案件的,每1件计10分。
5.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非诉论类案件,代理进行劳动争议调解谈判的,每1件计2分。受委托处理集体协商、企业经济性裁员、结构性减员、规模性劳动关系调整等集体性劳动法律事务,每1件计10分。
6.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审查修订劳动法专业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培训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协议等),每1件计1分;审查修订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每1件计2分。
7.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受委托出具劳动法专业相关的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或研究报告等,每1件计2分。受委托进行员工背景调查、竞业限制履行情况调查、合规调查等调查类劳动法律事务的,每1件计4分。
8. 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担任一般企业的劳动法专业法律顾问,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计3分(不超过6个月的计1分);担任中国500强企业(不包括其对外投资的企业或其子公司)劳动法专业法律顾问满1年的,计6分(不超过6个月的计1分);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不包括其对外投资的企业或其子公司)劳动法专业法律顾问满1年的,计8分(不超过6个月的计1分)。
9.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本人担任所在律所劳动法专业团队牵头律师,所在专业化分工团队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或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且本人作为团队成员担任代理律师或主办律师的,每1件计5分。
(二)担任有关职务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1.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劳动法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每1届计1分;
2.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劳动法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每1届计1.5分;
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劳动人事领域成员的,计1.5分。
(三)发表著作文章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10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刊上发表劳动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1分;
2.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劳动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2分;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劳动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3分;
4.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劳动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4分;
5.公开出版发行劳动法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主要合著)的,每1部计5分;
6.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1件计4分。
(四)受到奖励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劳动法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劳动法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每1次计1分。
(五)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劳动法专业能力的,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第五条 经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即可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六条 符合现场答辩条件的参评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
第七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其对劳动法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劳动法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劳动法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第九条 专业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劳动法专业素养和劳动法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劳动法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答辩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 案卷抽样评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谨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评审人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本指标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2-10
涉外法律服务专业水平评价指标
(试行)
第一条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水平评价。
第二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第三条 涉外法律服务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书面考核评审评分按如下标准进行,得分累计计算:
(一)办理涉外法律服务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75分:
1.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诉讼案件,或者承办公司诉讼抗诉案件的,每1件计1分;
2.执业前作为公司法务人员经办公司涉外法律事务,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1年计2分;不足6个月的,计1分。
3.作为首席(独任)仲裁员在仲裁机构审理涉外争议案件的,每1件计2分;担任仲裁员审理涉外争议案件的,每1件计1分;
4.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涉外争议解决机构审级为最低审级的,计2分;所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审级在前项基础上每上升一个审级,增加1分,最高计8分;
5.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案件争议金额不足1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计1分;争议金额不足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但超过1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人民币的,计3分;争议金额不足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但超过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计5分;争议金额不足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但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计10分;争议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等值人民币的,计20分。
6. 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涉外非争议案件,标的金额不足1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计1分;标的金额不足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但超过1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人民币的,计3分;标的金额不足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但超过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计5分;标的金额不足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但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计10分;标的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等值人民币的,计20分。
7.本人担任所在律所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团队牵头律师,所在专业化分工团队办理涉外诉讼案件或重大涉外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且本人作为团队成员担任代理律师或主办律师的,每1件计5分。
(二)担任有关职务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1.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每1届计1分;
2.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每1届计1.5分;
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涉外法律服务专业领域成员的,计1.5分。
4.入选司法部或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人才库的,计2分。
(三)发表著作文章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10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刊上发表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1分;
2.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2分;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3分;
4.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4分;
5.公开出版发行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主要合著)的,每1部计5分;
6.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1件计4分。
(四)受到奖励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每1次计1分。
(五)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涉外法律服务专业能力的,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第五条 经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即可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六条 符合现场答辩条件的参评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
第七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其对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第九条 专业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素养和涉外法律服务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答辩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 案卷抽样评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谨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评审人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得分的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本指标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附件2-11
行政法专业水平评价指标
(试行)
第一条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市行政法专业律师水平评价。
第二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行政法专业律师。
第三条 行政法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书面考核评审评分按如下标准进行,得分累计计算:
(一)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或非诉项目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75分:
1.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承办行政诉讼抗诉案件的,每1件计1分。
执业前作为承办人在行政机关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代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每1件计1分。
2.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计1分;适用普通程序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1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2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计4分。
3.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计2分;复议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委、局的,计4分。
4.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1年计2分;不满6个月的,计1分。
5.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代理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参加区(县)人民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的,计2分;参加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的,计3分;参加国务院部、委、局组织的听证的,计4分。
6.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受委托出具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报告或与行政法专业相关的社会稳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计8分。
7.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受委托出具与行政法专业相关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书的,计6分。
8.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受委托参与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9.在参评专业律师条件要求的执业年限内,本人担任所在律所行政法专业团队牵头律师,所在专业化分工团队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且本人作为团队成员担任代理律师或主办律师的,每1件计5分。
(二)担任有关职务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1.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行政法领域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每1届计1分;
2.现任(曾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行政法领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每1届计1.5分;
3.担任律师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北京队成员的,计1.5分。
(三)发表著作文章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10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刊上发表行政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1分;
2.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学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收录行政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2分;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行政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3分;
4.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行政法专业学术论文的,每1篇计4分;
5.公开出版发行行政法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主要合著)的,每1部计5分;
6.撰写的案例列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每1件计4分。
(四)受到奖励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行政法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行政法专业工作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每1次计1分。
(五)其他能够证明参评律师行政法专业能力的,参照上述标准计分,最高计5分。
第五条 经书面考核评审,得分80分以上的,即可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六条 符合现场答辩条件的参评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
第七条 现场答辩采用个人陈述、专业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其对行政法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行政法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行政法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第九条 专业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行政法专业素养和行政法专业水平,主要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行政法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答辩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 案卷抽样评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谨性、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评审人员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平均值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本指标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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