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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第十二期

来源:惩戒委员会        2020-12-29

临近年末,西城律协仍不断新增受理投诉案件,其中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向西城律协发送司法建议情况持续出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日常与司法机关打交道过程中,未注意律师身份职业特殊性,执业行为不严谨,导致被司法机关投诉,值得引起重视和关注。而在司法机关投诉的案件中,违反看守所相关会见规定的情形较为严重。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基本的执业要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而一旦被查实存在前述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进而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刑事案件的代理通常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故律师在工作中尤其应当谨慎,避免因行为不当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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