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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9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XICHENG DISTRICT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 BJXCDLA。

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区域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北京市西城区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是经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团结带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增强会员依法执业能力,促进北京市西城区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北京市西城区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中国地图产业基地B座102。

本会的注册资金:伍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律师管理、政策宣传、协调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交流合作、承办委托。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二)改善会员执业环境、维护会员执业权益;

(三)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为会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组织会员开展对外宣传与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五)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依据全市统一规范,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对会员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组织会员的政治、业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八)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委托和授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一)组织和推动会员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十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宪法和法律,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有社会影响力的会员的示范作用;

(十三)组织会员进行文体活动和会员福利工作;

(十四)协调与辖区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五)选举或推举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

(十六)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本区内的,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其住所地在本区内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究、继续教育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五)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享有请求本会维护合法执业权益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有关规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的备案手续;

(三)教育和指导本所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本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非律师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组织本所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

(六)为本所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组织本所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八)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本会可以对为西城区律师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会员,特邀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体规定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实施本会章程,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备案;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本区的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重大的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七)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律师代表的名额、比例以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北京市西城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比例以及选举办法由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筹备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律师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应定期听取所在选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对本会重大决策进行调研论证、督促落实,对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进行监督,按时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等职责,建立代表提案及反馈工作机制、代表培训及履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及罢免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或者不在西城区辖区内执业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资格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一并终止。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经本会理事会决定、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律师代表大会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的,通讯表决、投票有效。

第二十七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应当在北京市西城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本会换届工作机构,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届会长主持。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组主持,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审议提交大会表决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经本会换届工作机构审查、确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五)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工作报告;

(六)经会长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

(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八)提请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留任的理事应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该理事的任职资格。但因本会其他工作安排或参加人大、政协全会及常委会而缺席理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理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理事。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节 会长及会长会议

第三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签署本会文件;

(五)督促、检查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四十一条 会长会议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的监督。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二条 会长会议采取票决制的议事决策方式。

会长会议必须由全体会长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五)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六)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七)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科目使用进行调整;

(八)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九)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十)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本会年度计划、会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本会的资产管理情况;

(四)监督理事、副会长、会长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各业务研究会主任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办理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情况;

(六)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七)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八)提议理事会审议增补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九)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十)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配合北京市律师协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应不超过三分之二。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该监事的任职资格。但因本会其他工作安排或参加人大、政协全会及常委会而缺席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监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监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本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业务研究会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及其他事务并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将实施结果报告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拟订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除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节 专门工作委员会与业务研究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业党建、行业发展调研与规范文件起草、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及依授权分工处理会员违规行为、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公益法律服务实施、行业社会责任履行、行业表彰与宣传、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会。

业务研究会是本会的业务指导与研究工作机构,负责就前沿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理论研讨和论证,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本会要求为政府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编撰业务资料,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六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会长会议或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会的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六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第六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的设立、撤并由理事会决定。

经会长会议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立联谊会、专项事务中心,业务研究会可以设立专项研究中心。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秘书处至少保存10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不得以会长会议等代替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会等办事机构,并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主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管。

办事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发放登记证书。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等保存在秘书处,秘书处须严格执行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拥护和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九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等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

第七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会员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由本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北京市律师协会拨款;

(二)财政拨款;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 经费应用于本会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对外交流活动及行业宣传工作;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会活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会员奖惩工作;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七)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八)党的建设工作;

(九)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时,在30天内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与资助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会合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七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九条 本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八十条 本会单独设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经费收支决算报告,接受监督,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年度检查(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八十四条 本会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十六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本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二)律师代表大会根据本区律师行业发展实际认为需要修改本章程时。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八十八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审查同意。

第九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会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本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会专用会徽,蓝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

第九十四条 本会会旗为白色旗帜,左上方为蓝色本会会徽,中间为“西城律师”蓝色字样。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本会各机构的工作规则,授权理事会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的“至少”、“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超过”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备案。